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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翻譯工作者憲章
發布時間:200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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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翻譯工作者憲章
    本憲章于1963年9月在杜布羅夫尼克(南斯拉夫)召開的國際翻譯工作者聯合會(國際譯聯)第四次代表大會上通過。當時參加國際譯聯的有23個國家的翻譯工作者團体。
    國際翻譯工作者聯合會認為,翻譯工作在當代世界被看作是一种經常、普遍和必不可少的活動形式﹔翻譯工作能夠使各國人民進行精神与物質上的交流,丰富各國人民的生活,促進人們之間的了解﹔盡管從事翻譯工作的環境各有不同,但當前必須把翻譯工作看作是一种固定、獨立的職業。
    希望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闡明与翻譯工作者的職業密切相關的几項共同原則,以便著重指出翻譯工作的社會職能,明确翻譯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奠定翻譯工作者道德規范的基礎,改善翻譯工作者從事翻譯工作的經濟條件与社會環境,為翻譯工作者及其職業團体提供某些活動方針,借以肯定翻譯工作是一种固定、獨立的職業。
    有鑒于此,國際翻譯工作者聯合會特公布本憲章,作為翻譯工作者從事翻譯活動的指針。

    第一章    翻譯工作者的義務 
    1、翻譯工作作為一种腦力勞動其目的是將文學、科學方面的材料從一种語言譯成另一种語言,從事這一工作的人承擔著由該工作性質產生的特殊義務。
    2、不管翻譯工作者与使用譯文的個人和机關建立的是什么關系或合同,譯文概由翻譯工作者負責。
    3、凡是翻譯工作者不同意的或与翻譯工作者業務職責相抵触的對原文的解釋,翻譯工作者應該加以拒絕
    4、任何譯文都應忠實于原意,准确表達原文的思想和形式,遵守這种忠實的原則是翻譯工作者法律上与道德上的義務。
    5、然而,正确的譯文不應同逐字翻譯混為一談,因為翻譯的忠實并不排除文字上的必要改變,以便使人能夠用另一种語言在另一個國家体會到原作的形式、气氛及其內在含意。
    6、翻譯工作者應通曉原文,更重要的是要精通用來進行翻譯的語言。
    7、翻譯工作者應該知識廣博,對所譯對象應有足夠了解,對不熟悉的工作不予承擔。
    8、翻譯工作者在職業活動中應該不作任何不誠實的競爭﹔翻譯工作者不能接受低于法律專門決議、習慣或者他所在的職業團体明文規定的報酬。
    9、翻譯工作者不應該在有損于個人或職業尊嚴的條件下去尋找或接受工作。
    10、翻譯工作者應該尊重使用譯文的個人和机關的合法利益,應將所有在從事委托給他的翻譯工作時可能得到的資料視為職業秘密。
    11、翻譯工作者作為"再創造"的作者,對原作者負有特殊義務。
    12、翻譯工作者未經原著作者或原著所有者的允許,不得翻譯該項著作,同時也應該尊重作者其他各項權利。

    第二章    翻譯工作者的權利
    13、每個翻譯工作者對其譯著享有所在國給予其他腦力勞動者所享有的一切權利。
    14、譯著是腦力勞動成果,受有關規定的法律保護。
    15、翻譯工作者對其譯著享有著作權,從而享有与原著作者同樣的优惠權益。
    16、翻譯工作者對其譯著享有与作者同樣的一切道義上的權利与遺產轉讓的權利。
    17、翻譯工作者生前享有确認本人為其譯著作者的權利,其中包括﹕
        甲)       公開利用譯者的譯文時應該明确、清楚地提到譯者的姓名﹔
        乙)       譯者有權反對任何歪曲、刪減或改動其譯文的行為﹔
        丙)       出版者或其他利用譯文的人,事先未經譯者同意,不得對譯文進行任何改動﹔
        丁)       譯者有權禁止非法利用其譯文的一切行為,有權反對損害譯者榮譽或聲望的任何活動。
    18、翻譯工作者在允許別人發表、演出、廣播、翻譯、改寫、修改其譯文及其他以任何形式利用其譯文方面,享有特殊的決定權。
    19、翻譯工作者對公開使用其譯文有權獲得法律或合同規定的報酬。
第三章    翻譯工作者的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
    20、翻譯工作者有權獲得能使他切實完成其所負社會任務的生活條件。
    21、翻譯工作者有權從其譯著的成果中獲得利益,有權從其譯著的商務利潤中按比例獲得報酬。

    22、翻譯工作者也可以一次預訂的方式進行﹔在這种情況下,不論其譯著所得商業利潤如何,譯者都有權獲得報酬。
    23、翻譯工作這項職業,同其他自由職業一樣,在各國都受到監督工資、集体合同、標准合同等措施的保護。
    24、各國翻譯工作者都享有腦力勞動者享有的各种优惠待遇,其中包括老年退休金、醫療、失業、多子女的補助金等各种形式的社會保障。 

    第四章    翻譯工作者協會或聯合會
    25、翻譯工作者同其他自由職業者一樣,有權組織職業協會或聯合會。
    26、這些組織的任務,除了保護翻譯工作者的物質和精神利益外,還應包括提高翻譯質量和研究与翻譯有關的一切其他問題。
    27、為了草擬与翻譯工作者有關的法律措施和規則,翻譯工作者協會或聯合會可与政府机關進行接触。
    28、翻譯工作者協會或聯合會應盡可能与利用譯文的團体(出版者協會、工商企業、國家与私人机關、報刊等)保持經常聯系,以便研究和解決一些共同的課題。
    29、翻譯工作者協會或聯合會為了監督所在國的一切譯著的質量,可与所在國的文化組織、作家聯合會、國際筆會本國分會、文學評論界、科學協會、大學、科技研究所等保持聯系。
    30、翻譯工作者協會或聯合會在翻譯工作者与譯文使用者之間發生的各种爭執中起仲裁人或鑒定人的作用。
    31、翻譯工作者協會或聯合會可在訓練和補充翻譯干部問題上發表意見,也可与專家机构和大學合作來實現這些任務。
    32、翻譯工作者協會或聯合會應從各個方面收集翻譯工作者感興趣的情報資料,并以圖書、合訂本、概述、通報的形式提供給翻譯工作者使用,為此,應組織理論和實踐方面的情報服務工作,舉辦講習班,召開會議。

    第五章    全國性翻譯工作者組織和國際翻譯工作者聯合會
    33、在一些同時存在著几個按地區特點或按一定范圍建立起來的翻譯工作者組織的國家,最好能在保持各自獨立性的情況下,由這些組織建立一個全國性的中央組織,以聯合各組織的力量。
    34、在還未建立翻譯工作者協會或聯合會的國家,則建議這些國家的翻譯工作者將自己的力 量聯合起來,以便在符合所在國法律的條件下建立這种必要的組織。
    35、為了在世界范圍內達到共同的目的,建議各國翻譯工作者組織加入國際翻譯工作者聯合會。
    36、翻譯工作者參加本國的翻譯團体,以及這些團体加入國際翻譯工作者聯合會,都出于自愿。
    37、國際翻譯工作者聯合會維護翻譯工作者在國際范圍內的物質權利与道義權利,關心翻譯理論及實踐的發展,大力促進全世界的文化傳播。
    38、國際翻譯者聯合會在完成這些任務時,代表著全世界的翻譯工作者,同政府的、非政府的或政府之間的机關進行接触,參加与世界翻譯工作者和翻譯工作的利益有關的會議,出版著作,召開或贊助召開有關翻譯工作問題的會議。
    39、國際翻譯工作者聯合會是在國際范圍內繼續進行各國翻譯工作者團体的工作,協助它們的力量,确定它們共同的行為方針。
    40、加入翻譯工作者聯合會的各國翻譯工作者協會及其中央組織,為了履行其職責,要從聯合翻譯工作者的團結情誼中,要從促進各國人民相互了解和世界文化傳播的高質量翻譯工作中,不斷吸取必要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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